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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于 2006 年 6 月 14 日由国家档案局发布,作为《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配套文件,其核心是通过制度化规范,保障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
核心章节内容解读
验收组织:分层负责,分工清晰:办法按项目验收层级明确了档案验收的组织主体。国家发改委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负责档案验收;国家发改委委托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由对应主管部门档案机构或省级档案部门验收并报国家档案局备案;省以下层级项目,由同级档案部门验收。验收组人数需为不少于 5 人的单数,若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内,验收组还需包含城建档案接收单位成员。
验收申请:条件明确,流程规范:建设单位申请验收需满足四项核心条件,即主体及辅助设施建成且满足使用需求、试运行指标合格、完成全程文件收集归档、基本完成档案分类组卷编目。申请前,建设单位需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方开展全面自检,再提交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验收组织单位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答复。
验收要求:流程严谨,标准清晰:档案验收需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 3 个月完成,以验收会议形式开展。验收时通过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等方式进行,抽查案卷不少于 100 卷,重点核查前期管理文件、隐蔽工程文件、重要合同等关键资料。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半数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即为合格;不合格项目需限期整改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将通报批评且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实施意义
保障项目追溯性:该办法推动的完整档案管理,能全面记录项目从立项到竣工的全过程,为项目后续运维、改造、审计及责任追溯提供可靠依据,比如隐蔽工程档案可解决后续维修中的工程隐患排查难题。
规范行业管理秩序:通过明确各主体的档案管理责任、验收标准和流程,减少档案管理的随意性。同时国家档案局的监督指导职能,能推动各级档案部门和建设单位规范操作,提升整个行业的项目档案管理水平。
提供管理示范依据:除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也可参照该办法执行,其制度设计为各类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提供了可借鉴的标准,助力提升全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整体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