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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档案数据应用“三权分置”的挑战与发展建议

时间: 2025-09-06 08:56:14 浏览量: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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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驱动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核心生产要素。企业档案数据作为高度专业化且极具价值潜力的核心信息资源,既是企业的核心资产,又是推动企业竞争力提升与数字化转型的关键支撑。随着数据要素应用场景的持续拓展,如何科学明晰企业档案数据的产权关系,确保其安全、高效且合规地流通,已成为企业档案资产化管理亟待破解的重要课题。2022年出台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初步构建了包括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在内的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其中,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以下简称数据“三权分置”机制)作为核心机制,堪称该体系的核心亮点。这一制度也被视为破解数据产权难题、激活数据要素市场潜能的重要途径。对于企业档案数据而言,该机制不仅为其价值化和资产化提供了可行的制度框架,而且为规范管理与创新应用指明了方向。

1 . 企业档案数据应用“三权分置”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1   企业档案数据应用“三权分置”机制的必要性

(1)从档案管理维度看,该机制有利于推动企业档案数字化转型。在数据要素化的背景下,档案部门作为重要的数据资源汇聚地,应紧抓数字经济发展契机,积极探索档案数据的资本化路径,为社会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产权分置通过合法授权,明确了数据交易主体对盈利潜力的合理预期,进而增强了企业通过档案数据交易获利的信心。此外,促进企业数据的相互流通和利用,能够释放更大的网络外部性效应。通过合法授权开展档案数据交易,不仅能为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收益,还能推动档案管理从存储型向应用型转变。

(2)从企业发展维度看,该机制有利于构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档案数据作为一种高价值的数据资产,其产权分置不仅关系到数据安全与合规管理,更直接影响企业整体的核心竞争力。具体而言,一是激活档案数据价值,支撑精准决策与业务创新。档案数据中蕴含着业务流程、知识经验等宝贵信息,通过产权分置,明确档案数据的持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可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推动数据的深度挖掘与应用。二是促进档案数据共享与协同,提升资源配置与运营效率。在传统档案管理模式下, 档案数据分散在不同部门,严重制约了资源配置与业务协同的效率。通过分离档案数据的持有权与使用权,可以在不改变数据持有权的情况下,实现跨部门的数据共享与协同。三是改善档案数据的闲置状态,优化档案资产管理能力。在传统管理模式下,档案数据多用于存档和备查,实际利用率较低,导致数据资源闲置浪费。通过产权分置,明确档案数据的持有权与使用权,可以在保障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档案数据的合规使用与高效利用,充分激发数据的“乘数效应”,为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注入新动力。

(3)从行业生态维度看,该机制有利于促进行业产业链协同创新。随着产业链的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企业间的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和资源整合成为推动行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明确企业档案数据的产权分置,能够促进数据要素的有序流通,优化行业数据治理模式,推动产业链上下游的高效协同,最终实现行业整体竞争力的提升。具体来说,一是促进档案数据的合法共享,打破行业数据壁垒。行业生态发展需要上下游企业间的数据共享与协同,但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因权属不清,导致档案数据难以合法流通,形成了严重的数据壁垒。通过档案数据产权分置,明确数据的持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可以在保障数据安全与合法的前提下,改变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间的竞合关系,促进其档案数据共享。二是推动档案数据标准化建设,促进行业数据互联互通。档案数据产权分置要求数据分类明确、权限管理清晰、使用规范科学,这能有效推动企业档案数据标准化建设。三是构建档案数据交易与流通机制,激活行业数据要素市场。档案数据具有显著的市场价值,传统管理模式因权属不明和流通机制缺失,导致档案数据难以合法交易与流通。通过产权分置,可以规范档案数据的交易路径,使其从原本的不愿流通、不敢流通转变为尝试流通、多样流通,从而激发数据要素市场的创新活力,充分释放档案数据的价值潜能。四是支撑行业生态的数字化转型,增强产业链协同创新能力。档案数据是行业生态数字化转型的重要资源,通过产权分置,可以规范档案数据的流通与应用路径,推动行业生态的数字化转型。例如,陕西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陕西丝路数据交易平台”,已上架了包括认证核验、交通大数据、企业大数据、铁路大数据等在内的200余个成熟的数据产品,构建了中心辐射西北的“一带一路”数据要素市场布局。

1.2   企业档案数据应用“三权分置”机制的可行性

(1)法规与政策的不断完善,提供合法性保障。近年来,数据要素在国家法规政策体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国家层面陆续发布了《“数据要素 ×”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完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 更好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同时,各省市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如上海市的《上海市数据条例》、四川省的《关于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等。这些法规政策涵盖了数据产权归属、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及安全治理等多个方面,且逐渐扩展至数据生成、管理流通的各个环节,为企业在档案数据产权的界定方面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2024年12 月,国家数据局与多家单位发布《关于促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明确指出支持企业依法依规对其合法获取、持有的数据进行开发利用、流通交易,保护其经营收益等合法权益。可见,国家正不断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强调健全数据产权制度与交易规范,尤其重视企业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虽然目前档案领域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档案数据要素化的相关政策,但从档案数据属于数据这一逻辑来看,现有政策框架已为档案数据的产权分置奠定了基础。

(2)实践经验的积累与推广,提供可操作性支撑。自2022年我国提出“产权分置”政策以来,各行各业相继展开了相关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为企业档案数据的产权分置提供了可操作性支撑。具体而言,多个地区在数据产权界定、交易机制与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了探索与创新,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操作模式。例如,深圳数据交易所推出了“数据产权登记服务平台”,依据数据流通的具体场景设定产权,明确了数据产权的界定及其限制;珠海市香洲区采用“政所直连”模式,在授权前提下,实现了数据产权“三权分置”并顺利完成交易;郑州市则按照“制度 + 技术 + 市场”的“三位一体”改革路径,有效解决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及其收益分配难题。上述地区和行业的实践经验不仅验证了数据产权分置在解决权属争议、促进合法交易与流通方面的可行性与有效性,也为企业探索档案数据产权分置与合规交易提供了有益借鉴。

(3)技术手段的成熟与普及,支撑数据安全与流通。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为企业档案数据产权分置提供了技术支撑。首先,数据脱敏、联邦学习、多方安全计算等技术的发展,使数据处理和利用能够独立于原始数据,降低了隐私泄露风险。其次,区块链与智能合约的应用,不仅提高了档案数据的流转效率,而且增强了其安全性与可追溯性,确保产权分置的合规管理。再次,数据标识解析与知识图谱等技术的引入,使档案数据在跨部门、跨区域流通过程中仍能保持权属可追溯、流通合规。最后,国家推进的可信数据空间建设,进一步提供了从数据确权、使用到交易的全流程技术支撑。总体而言,技术手段的成熟与普及,不仅降低了档案数据确权、流通与交易的安全风险与合规成本,而且为产权分置的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推动了档案数据的市场化应用与增值转化。

2 . 企业档案数据应用“三权分置”面临的挑战

首先,企业档案数据产权分置的合规性存在较大风险。企业档案数据的流通与交易必须严格遵守合规要求。然而,现有法律法规在数据分类分级、跨境流动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特别是企业档案数据这类兼具长期保存和高度敏感的信息,缺乏针对性的合规指导。这种合规性风险不仅增加了企业在数据流通与交易中的法律成本与安全风险,而且使许多企业对档案数据交易持观望态度,影响了其参与数据要素市场的积极性,形成制约数据市场发展的隐性壁垒。

其次,企业档案数据持有权、加工使用权和经营权的界定尚不清晰。三者的边界依然模糊,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在企业档案数据领域,如何界定数据的持有权、如何合法授权第三方加工使用以及如何规范数据的商业化交易,均存在较大争议。尤其是数据加工使用权的范围、授权机制和使用期限等问题,也缺乏统一标准,导致企业在数据共享与交易中面临权属纠纷与合规性风险。

再次,企业档案数据“三权分置”面临着内部和外部的双重压力。内部压力主要来源于跨部门协同与权责划分不清。档案管理部门、数据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在数据持有、使用与经营上的诉求不同,容易引发管理权限冲突,导致“数据孤岛”现象,影响数据的高效流通。同时,数据安全管控与业务灵活应用的矛盾,使企业在数据资产化过程中陷入两难境地。外部压力则体现在法律合规、市场机制与数据安全要求升级等方面。法规对档案数据权属、流通合规、跨境传输尚缺乏统一标准,增加了企业交易与授权的不确定性。数据市场机制不成熟、定价标准不统一、交易风险高,加大了数据资产化的难度。此外,数据主权、隐私保护、网络安全监管趋严,企业需遵循不同地区的法规,进一步增加了治理难度。

最后,企业档案数据产权分置背后的财产性法益尚不明确。企业档案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的数字资产,其财产性价值及在分置过程中的利益分配问题,现有法律体系尚未给予充分回应。同时, 现有数据交易平台的定价机制、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规则也不明确,数据提供方、加工使用方的财产性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此外,档案数据的独特性(如长期保存性和历史价值)使得其财产性法益的评估更加复杂,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与分配机制,严重制约了企业档案数据的市场化交易与要素价值的释放。

3 .企业档案数据应用“三权分置”机制的发展建议

(1)健全企业档案数据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

从法律与政策层面推进企业档案数据产权制度建设,是确保档案数据合法合规流通、实现产权明晰化管理、推动市场化交易有序开展的关键措施。一方面,需推动企业档案数据纳入现有法律框架,针对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模糊问题,在《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增设“档案数据”或“企业档案数据”作为独立法律客体,明确权属、流通及安全要求,后续修订《档案法》时细化国有与非国有档案数据分类,厘清“档案”与“数据”的法律概念关系。另一方面,要制定专项制度落实 “三权分置”,出台《企业档案数据产权分置实施细则》明确持有权、加工使用权、经营权的边界与转化条件,其中持有权需保障原始数据管理合规,加工使用权以数据分类分级为授权前提并禁止二次转授权,可探索 “负面清单 + 动态授权” 机制调整使用权,经营权需通过标准化合同明确收益、追责及安全要求,同时借鉴不动产与知识产权确权模式,建立企业档案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确保相关权利具备法律效力、提高确权透明度与可追溯性。

(2)强化企业档案数据产权分置的合规监管

建立企业档案数据产权分置的合规监管机制,是确保档案数据在持有、加工使用、交易流通等环节符合法律规范,降低数据滥用风险,推动数据市场化应用的重要举措。企业档案数据具有高价值性、高敏感性和长期保存性,这决定了其合规监管机制具有特殊的重要性。首先,需构建全链条合规监管体系,针对现行法律对产权界定细化不足导致的实践合规性问题,建议由国家数据局、档案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企业档案数据产权合规指引》,明确数据持有、加工使用、经营交易各环节要求,覆盖全流程监管,尤其在交易环节明确备案、审批及违规处罚措施,保障产权分置合法运行;其次,要推动企业自主合规管理,考虑到数据流通涉及企业内外部场景,建议企业建立自主合规机制,在流通前开展评估,可探索制定《企业档案数据流通合规自检标准》,还可建设 “档案数据合规评估平台”,借助技术实现自动化合规审查并提供风险提示与整改建议,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再次,可探索“合规沙盒”机制,借鉴金融科技领域模式,通过分层试点,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助力企业档案数据监管与创新,解决市场化应用中的法律适配性问题。

(3)加强产权分置理论研究和构建标准化体系

企业档案数据的产权分置涉及持有权、加工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合理界定与流通机制,需在法律制度、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层面构建系统化、可操作的标准化体系,以保障产权分置模式的有效实施和落地应用。当前,档案数据产权分置的相关研究较为零散,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体系、规范化的管理机制和可推广的实践模式。因此,应着重加强理论研究和标准化体系建设,推动档案数据“三权分置”模式向标准化和体系化方向发展。一方面要深化理论研究,从厘清档案数据产权核心要素及法律属性、细化三类权利界定并明确转化条件与约束机制、探索档案数据资产化路径(研究估值方法、交易机制和收益分配模式)入手,为制度建设和政策支持提供理论依据;另一方面需构建标准化体系,制定档案数据分类分级标准并明确不同类型数据的持有使用流通规则,构建三类权利划分标准以确保产权分置合法可操作,完善授权与交易标准化协议来规范产权风险管理,还需基于区块链等技术制定产权分置技术支撑标准,保障数据流通安全、可追溯且合规。

(4)优化企业内部治理机制以提升协同效能

企业档案数据的产权分置不仅涉及外部市场化交易,更深刻影响着企业内部的数据治理模式、管理架构和跨部门协同机制。为确保档案数据实现高效管理、合理流通和价值释放,需构建科学规范的治理体系,强化部门协作,优化数据资产管理与收益分配机制,全面提升档案数据的治理效能。首先,要构建内部档案数据治理体系、明晰权责,确立 “三权分置” 管理架构,由档案管理部门或数据管理中心负责持有权以保障数据安全存储与生命周期维护,业务部门获授权后行使加工使用权以支撑业务与决策,数据资产运营部门或专门团队负责经营权以推动数据增值与市场化交易;其次,设立档案数据治理委员会推动跨部门协同,该委员会可设在档案或数据管理部门下,由档案管理、IT、法务等多部门代表组成,负责制定治理标准与规范、审批跨部门共享授权、推动市场化应用、开展合规审查,还需制定业务数据归档移交标准,明确业务部门职责以避免 “数据孤岛” 与管理混乱;再次,优化档案数据资产管理与收益分配机制以激励高效利用,资产管理采用 “数据质量评估 + 数据应用价值” 模式,依访问频次等指标动态评估价值,收益分配参考知识产权模式,档案管理部门获存储维护基本收益,数据使用部门按应用贡献度获激励,数据经营团队获市场化交易运营收益。

文章|山西档案

作者|加小双,牛  力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档案事业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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