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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是历史的见证,文化的传承。2025年7月30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制定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强化档案主管部门责任和各级人民政府职责,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档案完整与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职责等相关制度,对推进我市档案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1996年该市出台《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历经两次修正。随着国家档案事业的发展,档案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有必要制定一部新的地方性法规,为加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档案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经验得以总结,规律得以认识,历史得以延续,各项事业得以发展,都离不开档案”。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档案工作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地位和重大意义,制定条例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体现。
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必然需要。1996年制定的档案管理条例,对推动本市档案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制定条例有力保障了国家对档案工作的新规定、新要求在我市的落地实施。
主要内容
构建档案工作新格局。条例明确要坚持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着力构建档案工作新格局。一是明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二是强化各级人民政府职责,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是明确机关、团体等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档案工作,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四是推动档案社会共治,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五是加强档案工作的合作交流,推动京津冀档案事业协同发展,开展与其他地区档案工作的合作交流。
健全档案管理体制机制。一是明确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职责。市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档案工作,负责本市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区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规范,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档案,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监督、指导所属单位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二是明确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设置及其职责。明确档案馆包括国家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等内容。三是规定了档案形成单位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规范等内容。条例明确了档案形成单位内设机构的归档责任,强化了其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工作制度规范。四是细化档案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内容。本市加强高素质档案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档案专家库,加强专家型和应用型人才培养。
完善档案管理措施。条例从完善档案管理措施着手,构筑档案安全管理措施。一是明确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二是规定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三是明确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按照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四是明确加强重点领域如先进制造研发、国际航运、金融创新、科技创新、民生保障、政务服务、文化传承等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加强对红色档案资源的收集保管保护和利用。一是明确本市加强对红色档案的收集保管保护。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重要、珍贵的红色档案,应当优先开展抢救和修复。发现红色档案可能严重损毁的,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二是规定鼓励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挖掘红色档案资源、编辑出版红色档案史料、举办红色档案专题展览、依托红色档案创作传播文艺作品,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
优化档案开放利用规定,便利群众查询。一是明确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鼓励和支持其他各类档案馆向社会开放和公布馆藏档案。二是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设置专门的档案利用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依法合理简化档案利用手续,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开展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三是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加强馆藏档案开发利用,强化档案资政服务,通过编纂出版档案史料、专题展览等方式,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服务文化传承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一是明确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智慧城市、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统筹协调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保障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二是规定对档案信息化建设做出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本单位档案、文秘、业务、信息技术、安全保密等部门工作协同机制,完善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和条件,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三是对档案数字资源做出规范。档案馆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档案数字资源进行收集、整理、保存和提供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数字档案馆并加强运行维护。档案主管部门推进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工作,促进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共享利用。
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条例从以下几方面强化了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一是明确了档案主管部门进行重点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重大项目、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应对等形成的档案等。二是档案主管部门对档案服务企业信用记录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三是建立执法协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强档案监督检查工作。同时,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