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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12月27日由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出台背景及过程
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以下简称“儿童福利业务档案”)是指儿童福利机构在收留抚养儿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实物、音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儿童福利业务档案是民政专业档案,属于国家民生档案范畴。加强儿童福利业务档案管理,不仅能够促进儿童福利机构规范化建设、保障机构儿童的合法权益,而且能够丰富国家民生档案资源。
1. 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福利机构依法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是履行国家监护职责、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最后一道屏障”。儿童福利业务档案是保障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也是民政部门监督管理儿童福利机构业务工作的重要抓手。民政部在开展全国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工作中,发现儿童福利机构在儿童福利业务档案管理方面因无规可依而出现管理和使用不规范问题,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因此,亟须制定相关政策,补齐制度短板。
2. 出台过程
民政部以全国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工作为依托,在对全国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情况进行详细梳理的基础上,结合安徽省民政厅在儿童福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中的有益经验形成《办法》初稿,深入实地调研,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民政系统、各层级儿童福利机构及国家档案局意见,并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报经民政部法规司审查后,形成《办法》(送审稿)。2019年12月23日,民政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办法》,12月27日,民政部联合国家档案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