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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征集工作规范》(DA/T 96—2023)立足于各级档案馆档案征集工作实践,参考了相关行业征集工作的流程,对征集工作的原则、标准、范围、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范》由国家档案局于2023年5月29日发布,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编制背景
新修订的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档案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可以协商指定档案馆代管,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这些为档案征集工作的依法规范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制定《规范》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也是进一步丰富馆藏档案内容,完善馆藏档案结构的内在要求。近年来,各级国家档案馆不断加大档案征集工作力度,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征集工作,征集到许多珍贵的档案资料。如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接收了记录南京大屠杀的珍贵档案《拉贝日记》,北京市档案馆在官方归集北京奥运会和冬奥会档案的同时,还广泛征集双奥的民间记录,丰富了双奥之城档案。许多档案馆开展红色档案、城市记忆、老照片等征集工作,得到社会各方面积极响应。但由于征集工作缺少统一标准,在具体实践中,各地档案部门对档案征集的范围、途径、方式和程序等方面理解和把握尺度不尽相同,有的还相互矛盾,给档案的权属和未来开放利用带来隐患。实践中,有的档案馆甚至将大量与档案馆定位不尽相符的档案征集进馆,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鉴此,对档案征集工作进行规范,制定出台征集工作行业标准,以保证征集档案的客观真实属性和开放利用的价值,已成为档案部门共识。
此外,目前已发布的档案行业标准中,档案技术类的标准偏多,管理和服务类的标准偏少。《规范》的制定是档案管理服务类标准化工作的有益尝试,是传统技术规范类标准转向程序规范类标准的有益探索。为推动档案征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为征集工作提供工作指南和程序指导,是编写《规范》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