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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档案工作人员直接参与档案的收管存用,肩负着保管历史守护历史的重责。政治可靠、工作认真、忠于职守、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是一名合格的档案工作人员必备素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对档案工作人员的奖惩、权益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国家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二、《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1)对档案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或个人,向机关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对违反档案管理要求的部门或个人,向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2)档案工作人员应当为机关正式在编人员,且政治可靠、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胜任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3)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机关工作,具备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相关知识背景,并定期参加业务培训。不具备前述知识背景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 或由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①档案收集、整理、移交做出显著成绩的;②档案保管、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③档案利用、开发取得突出效果的;④档案学理论研究、档案科研做出重要贡献的;⑤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⑥从事专(兼)职档案工作满15年的。
三、《乡镇档案工作办法》(国家档案局第18号令)
1乡镇档案人员应当政治可靠、忠于职守,具备做好档案工作所需要的知识与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
2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确保档案完整、安全,便于利用。
四、《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第12号令)
(1)村级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用档案柜和档案库房集中管理档案。
(2)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知识,并经过一定的档案业务培训。
(3)对在村级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村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和其他组织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11号国家档案局民政部令)
(1)社区党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管理本社区各类档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综合档案室。
(2)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档案专业知识培训,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在离职前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六、《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由国家档案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从 2019年 1月 1日起施行,规范和推进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保障档案专业人员权益,不断提高档案专业人员素质。《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档案馆的业务人员,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专兼职档案业务 人员继续教育。
《规定》明确了参与继续教育人员的范围、经费保障、课程设置、学时要求、培训机构要求等。
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是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对档案事业发展的部署要求, 培养造就有理想信念、有职业操守、有创新意识、有专业能力的档案专业人员,为档案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01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科目设置
不要为了博得领导注意而盲目表现自己。在保留自己的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档案专业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 法规、职业道德、信息技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档案专业人员从事档案业务工作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以及应当掌握的档案专业的新理论、新知 识、新技术、新方法等。
02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
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每年累计应当不少于 90 学时,其中,档案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新上岗档案专业人员的初任培训是档案继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未取得档案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档案专业人员上岗1年内应当参加初任培训,其中,档案专业科目的学习时间应当不少于80学时。
03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学习方式
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计 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①参加档案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②参加与教育培训相关的档案业务实践活动;③参加档案远程教育;④参加档案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⑤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