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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时间: 2024-05-06 08:50:27 浏览量: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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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013年2月22日《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的形式公布,自同年3月1日起施行。

一、档案征集违法违纪

1.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处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处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3.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处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档案保管违法违纪

1.出卖、违反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

处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2.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

处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处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4.擅自销毁档案的。

处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5.涂改、伪造档案的;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

处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

处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

处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处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9.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处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三、档案安全违法违纪

未配备必要安全设施、设备的;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明知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

处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

处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