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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档案检查工作办法》

时间: 2025-03-04 08:32:21 浏览量: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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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监督检查专章要求,统筹规范档案检查工作,推动档案工作有效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档案局根据《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在严格遵循有关督查检查考核工作要求基础上,制定了《档案检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七章三十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思路

《办法》的制定工作自2018 年10月启动,按照“科学规范检查工作、严格约束检查行为、合理规划各级权责、有效推动业务进步”的思路开展。

1.科学规范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是档案主管部门履行档案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是新修订的《档案法》中重点修订加强的内容之一。《办法》在制定过程中,注意与新修订的《档案法》监督检查专章进行衔接,规定了各级档案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检查内容和方式,确定了档案检查的对象和内容,明确了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整改、责任追究等程序要求,为依法开展档案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

2.严格约束检查行为

《办法》严格遵循《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关于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作风保证的通知》等要求,强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开展档案检查,确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检查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要求严格限制检查对象和检查频次,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检查效率和质量,减轻受检单位工作负担,与监督检查考核工作、解决基层形式主义问题的要求保持一致。

3.合理规划各级权责

《办法》是一项规定档案检查职责的规范,属于《档案法》中“统一制度”的范畴,适用于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档案检查工作,各地团体应当遵照执行。但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办法》在统一规范基本程序的前提下,给予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一定的灵活度,比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查评价标准、合理调整档案检查结果等次等,以与既有做法和实际情况衔接、配套。

4.以检查促进工作开展

《办法》严格按照现有规范、标准要求编制,确定的检查项目和要求与《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数字档案室建设标准》等一一对应,既可以用于工作评价,也可以用作平时开展工作的指引,为受检单位对照要求不断提升档案工作水平提供了便利。